• 2022-06-06
    某村村民甲经营一家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欲购一台制砖机,于是和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9年4月15日,甲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甲,甲用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甲。2009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的砖厂淹没,甲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查明:甲的砖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用砖厂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用其小货车抵押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与信用社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信用社可如何实现其债权?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