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有何区别与联系?
(1)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br][/br]①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而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②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③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具有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④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⑤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此外,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⑥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2)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的联系①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②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a.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b.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c.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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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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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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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 行政征收 B: 行政征用 C: 行政立法行为 D: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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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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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是相对于()而言的另一类行政行为。 A: 行政立法行为 B: 行政法制监督行为 C: 行政执法行为 D: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