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input=type:blank,size:4][/input])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举一反三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离婚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A: 父母 B: 母亲 C: 子女 D: 父亲
-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 )和( )判决。
-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离婚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A: A父母 B: B母亲 C: C子女 D: D父亲
- 夫妻双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为原则。 A: 随父亲抚养 B: 随经济能力比较强的一方抚养 C: 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D: 随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