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中的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 )
举一反三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交货数量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A: 5% B: 10% C: 15% D: 20%
- 智慧职教: 凡 “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所列数量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应理解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 )的增减幅度。
- 某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中有关商品名称和数量的表示是:铁矿石约1000公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是() A: 不超过5% B: 不超过10% C: 不超过15% D: 不能上下浮动
-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允许有不超过( )的增加幅度。 A: 10% B: 5% C: 2.5% D: 1.5%
-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前提下,将“约”量解释为允许数量的增减幅度不超过( ) A: 3% B: 5% C: 10% D: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