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的生效,英美法系采用 原则;大陆法系采用 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 原则。
举一反三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冲突作了平衡,原则上采用英美法系的原则,即认为要约可以撤销,但又根据大陆法系的原则,对要约的撤销作了较严格的限制。()
- 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但对逾期接受,两法系均认为其不为有效接受。(<br/>)
- 关于接受的生效和撤回,以下认识哪些是不正确的()。 A: 英美法系实行“投邮先效原则” B: 英美法系实行“到达生效原则” C: 大陆法中以德国法为代表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的是“投邮生效原则” E: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与接受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 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 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采用“投邮生效”原则的是( )。 A: 大陆法 B: 我国《合同法》 C: 英美法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