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8年3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含税运费8000元,收到运输公司幵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4454.55元;(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人120000元;(4)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他相关资料:取得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4)该自行车厂出租办公用房应纳的增值税;(5)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