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8
    我国出口商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商,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我出口商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商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商按即期付款交单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商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作了承兑。此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商遂以货物已被进口商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商追偿剩余的原信用证项下_50%的货款。进口商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商诉讼法院。你认为此案件该怎样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商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