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一定要回避。
举一反三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将投诉举报信息向给被投诉举报对象说明。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的投诉举报属于重要投诉举报。
-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工作准则() A: 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不用回避。 B: 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投诉举报材料。 C: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 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査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 诉举报案件情况。 D: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