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6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 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 茶厂可以作为原告起行政诉讼
    B: 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 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 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