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A: 制作服务
B: 发行服务
C: 播映服务
D: 影视服务
A: 制作服务
B: 发行服务
C: 播映服务
D: 影视服务
举一反三
-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 A: 著作权转让服务 B: 制作服务 C: 发行服务 D: 播映(含放映)服务
- 下列关于广播影视服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零税率 B: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免征增值税 C: 广播影视服务适用6%税率 D: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 电影院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 ()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A: 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单位 B: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C: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 D: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