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举一反三
-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A: 证券投资者 B: 发行人 C: 上市公司 D: 资信评级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A: 无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遭受损失的第三人应证明证券服务机构有过错()
-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br/>Ⅰ.证券服务机构<br/>Ⅱ.发行人<br/>Ⅲ.上市公司<br/>Ⅳ.基金管理人<br/>Ⅴ.基金托管人 A: Ⅲ、Ⅳ、Ⅴ B: Ⅱ、Ⅲ、Ⅴ C: Ⅰ、Ⅱ、Ⅳ D: Ⅰ、Ⅱ、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