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判例作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与我国的社会性质、社会体制不同,因此,不能将判例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举一反三
- 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宪法是不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所以宪法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B: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C: 能作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能是社会习惯 D: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仍然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 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 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 判例法在我国也是正式渊源之一()
-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均错误的组合是:①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②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④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渊源,如判例、习惯、政策等;⑤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正式渊源;⑥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制定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的渊源 A: ①② B: ③④ C: ④⑤ D: ③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