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2010年通则》与《2000 年通则》的主要区别有:(1)术语从原来的13种变成11种。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4个术语DAF. DES、DEQ和DDU,每一种《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增加了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中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于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2)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国内贸易。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所以《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3)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2010 年通则》赋予电子通信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 -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4)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 2009版本。《2010 年通则》是自《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2010 年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阑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了修改.(5)加入与反恐有关的内容。现在各国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都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6)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规定真空。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年通则》对这种终端处理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7)加入连环贸易(或销售)条款,对《2000 年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连环销售方式,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被销售多次。在这种情况下,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 年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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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每个贸易术语前都增加了使用说明,使用说明是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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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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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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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解释,采用贸易术语FCA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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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除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外,主要还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