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举一反三
-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kW。 A: A100 B: B160 C: C250
-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地区,经()比较认为低压供电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A: 电流密度; B: 发热条件; C: 经济技术。
-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地区,经经济技术比较认为低压供电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也不可提高。
-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单相用电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 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A: 供电可靠性要求 B: 供电安全要求 C: 最大用电负荷 D: 用户报装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