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9
    甲、乙、丙、丁、戊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20万元和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丁、戊分别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和5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甲欲将其出资额转让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因以前曾与庚有过节,故坚决反对,主张自己购买,但其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该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遂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对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 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 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E: 甲可以转让出资,并且庚出价高于乙,对甲有利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