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举一反三
- 根据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A: G告送达 B: 留置送达 C: 邮寄送达 D: 委托受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A: 公告送达 B: 留置送达 C: 邮寄送达 D: 委托受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gonan机关代为送达,或者。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A: 公告送达 B: 留置送达 C: 邮寄送达 D: 委托受达
-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