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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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A: 转让 B: 伪造 C: 查验 D: 变造

    • 1

      禁止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2

      禁止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3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指采用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已有项目和内容的一部分的行为

    • 4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