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9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对哪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可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举一反三

    内容

    • 0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 )

    • 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调解的专利纠纷有() A: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B: 专利侵权纠纷 C: 发明入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D: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2

      依据我国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 )

    • 3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不可以调解的专利纠纷是() A: 侵权纠纷 B: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C: 专利权无效纠纷 D: 发明人、申请人资格纠纷

    • 4

      下列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管辖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B: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C: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D: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