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情况下,分批装运案例 我A公司出口12000吨铸造焦炭,目的港德国汉堡港,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5月1日前装运,不允许分批装运。我A公司因备货时间紧张,到4月25日时,货物有6000吨在天津港,6000吨在日照港,已确定来不及集中在一个装运港统一装船出运。于是我A公司租“月亮河”轮,该轮船4月27日在天津港装6000吨,在天津给我A公司签发了当日的6000吨提单,4月29日在日照港装上剩余的6000吨,并又在日照签发了剩余的6000吨提单,轮船开往目的港汉堡港。 试分析我A公司是否违反了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举一反三
- •我出口公司出口2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属于分批装运,造成了违约。
- 某轮排水量为19000吨,TPC为24吨/厘米,到港时吃水减少0.2米,则到港时排水量为几吨() A: A18520吨 B: B16600吨 C: C15200吨 D: D11800吨
-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 【简答题】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