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为含税价款55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到期时乙公司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_
  • 甲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为0乙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为41.5万元乙公司因债务重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214万元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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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价税合计为1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款项,甲公司为该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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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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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 000万元,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19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1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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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 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2014 年10月7日发出商品。2011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则甲公司委托代销业务2014年的营业利润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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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学MOOC: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取乙公司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经协商,由乙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补价11.7万元,即价款补价10万元,增值税差价1.7万元,则乙公司补价占交易额的比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