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8
    朱嘉法律思想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
  • 答:朱熹法律思想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者,天下之理”“理"是理学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朱嘉认为理是逻辑上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的,是产生万物的本原。理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这个最高的理可以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各种具体的理又分别显现为各种具体的事物,即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理,这种理都源于天理,是天理的具体体现,也就是理学家所说的“理一分殊”。为了实现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朱熹把礼和法都纳入其庞大的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谁要违犯封建礼法,谁就是违犯天理,大逆不道,罪不容诛。他给礼和法都披上神秘的外衣,用他的思辨哲学愚弄百姓,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朱幕认为人是理与气的结合物。人兼有两种属性,- -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的伦理道德观念;二是源于气禀(人的生理素质)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由于有“日月清明,气候和正,日月昏暗,题暑反常”之差别,气也有清明、清高、精英、浑厚、长久、衰颓、薄俗之区分。人们禀气不同,接受天理也不同,所以人的资质、寿命都有很大差别。圣人禀得精英之气,得理之全,得理之正。贫贱者只禀得浑浊衰颓之气,便为愚、不肖、贫、贱。他以此来论证,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是必然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纲常伦理是天然合理的。朱襄认为,气质之性是可以改变的。因此他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只要能“存天理,灭人欲”,就能够完成人本性的归复,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朱熹提出这-口号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反对离经叛道。要求把一切物质欲望都看成是人生的罪恶。“存天理, 灭人欲”口号的实质,就是为了使人们的言行要处处合于封建伦理纲常的要求,俯首帖耳地服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2)德治与重刑并用朱嘉仔细探讨了政刑德礼的相互关系后指出,德礼为治国的根本,政刑为治国之具,与德礼相比,只能为末。他说:“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为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①朱熹认为德治为治国之本,但并不忽视法律、刑罚的作用,认为刑罚是使人们向善的必要补充手段。他认为古时圣人治国,以德治为化民之本,而以刑罚为辅政的手段,共开始之所以要用刑,是为了达到最终刑罚不用的目的。②朱嘉认为,在南宋这种社会矛盾尖锐、道德伦常混乱的情况下,用刑更在所难免。尤其是看到封建统治由兴盛而走向衰落的趋势,他更感到单纯靠德治已无济于事,还必须有法制作为后盾。面对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纲纪荡然无存的局面,朱嘉甚至- - 反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主张重刑治国。(3)变法改革与人治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最完美的时代。然而由于天理未能战胜人欲,世道越来越坏。认为道是永恒不变的常理,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却应因时而变,要及时改革现实中出现的弊端。朱熹对当时的弊端和潜在的社会政治危机,已有相当深刻的认识。朱熹认为,只有变法改革才是唯一的出路。对于祖宗之法,不能一味恪守,因为祖宗之法,皆是当时因事而制,时代变了,法律制度也必须有所改革。关于改革的方法,朱嘉提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①要以维护纲常名教作为变法的指导思想。他认为王安石变法之所以有许多弊端,原因就在于指导思想不正。②要准确找出弊病之所在。再加以变革。朱熹认为治国关键在于人。特别是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更是关键的关键。君主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①君主应遵循天下之理,保持其心的公正。②君主还需要师友规劝以及谏官的直言来避免犯错误。③君主应该选择好的宰相,宰相选择长官,长官选择其僚属,层层分工负责,不必事事由君主躬亲。这样,就可以避免君主的独断专行。在培养人才方面,朱熹还主张改革科举制内容,反对死读书。同时还身体力行,积极兴办学校,招徒讲学,为复兴国家,整肃纲纪培养人才。(4)义理决狱,明谨用刑朱熹认为法律是治国的工具,是以维护天理为目的,在司法上应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即以义理决狱。以义理决狱,实际,上是以礼指导司法,礼法统一,使礼法进一 步糅合成-一个统一-体。朱熹认为对断案不可不谨慎从事。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明察案情,根据犯罪情节,审慎断案,慎重量刑,以达到上合法意,下慰民情。朱熹反对拖延审案,要求尽量不留狱。地方各类案件,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及时处执行,不得拖延。反之,不论大小案件,稍有疑问就上报审理,必将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所以他主张对案件应及时藏决,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5)恤民与省赋朱熹指出,“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他多次向统治者提出减轻赋税。限制土地兼并的建议。在他任地方官期间,曾采取了一系列蠲免钱税和整顿赋税名目的措施。朱熹认为,要贯彻执行省赋的原则,必须严惩贪官污更。他主张赋税要公平负担,并实行社仓制以救济贫苦农民,这在当时,对于减少农民破产,稳定社会经济确有一定好处。针对南宋时期土地兼并发展到极点,土地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手中的状况,朱熹提出清丈土地、均平赋税、抑制兼并的设想。他说:“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然后,再进.行清丈土地数额,按田多少计税,杜绝贫者无田有税,而富者有田无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经界法触动了官僚地主们的利益,而遭到强烈反对,最终未能实行。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朱嘉法律思想的实质是:为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者加强对农民镇压的提供理论依据,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

    内容

    • 0

      思想启蒙运动的实质是什么?

    • 1

      如何评价朱嘉对理与欲之关系的理论?

    • 2

      管理的法律方法的内容和实质是什么?有何特点和作用?如何正确运用?

    • 3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 4

      人民战争思想基本精神的实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