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向案件当事人但可以向代理案件的律师介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
举一反三
-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 ()
- 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的哪项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 受理案件 B: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 合议庭评议案件 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 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 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C: 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 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 法官下列的哪一或者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 A: 向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 B: 告知某律师其代理的案件将提交申判委员会讨论 C: 参加法律学术研讨会 D: 开庭时发现一方的代理人是自己的好朋友,没有主动回避。
-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A: 向自己承办案件的代理人借钱 B: 向自己承办案件的代理人的亲属借车 C: 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借通讯工具 D: 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的同学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