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7
    办理刑事案件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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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组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或辨识活动所作的客观记载,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 )。 A: 辨认笔录 B: 侦查实验笔录 C: 勘验笔录 D: 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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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利用辨认人的直觉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认定的一种侦查活动。这里的辨认人指的是( )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害人 C: 证人 D: 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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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办案人民警察 B: 辨认人 C: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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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和()签名或者捺指印。 A: 办案人民警察 B: 辨认人 C: 见证人 D: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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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辨认是指在( )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