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中的文字如果确实需要改动,要在涂改处(),以示负责。
加盖印章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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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条据被涂改,“借书本”中应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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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并保持原有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更改人并应在修改处()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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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借据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 借条中涉及数量、金额等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B: 钱的数额前,必须写“人民币”紧相连,数额末尾加“整”。 C: 借条要写明归还日期,借公家钱物时一般还要写明用途。 D: 借条不得涂改,如有改动,改动处应加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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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中,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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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条据时,字迹一定要端正、清晰,不宜()。确需修改时,要在修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