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7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A: 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C: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D: 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在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