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举一反三
- 依唐律规定,凡是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叫做()。 A: 出人罪 B: 人人罪 C: 出罪 D: 入罪
- 因受贿而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 A: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B: 按吸收犯,以重罪吸收轻罪 C: 进行数罪并罚 D: 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 中国大学MOOC: 为责成官吏奉公守法,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从重处刑。
- 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