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超过3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该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举一反三
-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1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A: 50 B: 100 C: 150 D: 200
- 发行人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 )人的情况,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A: 100 B: 150 C: 180 D: 200
-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A: 100人 B: 200人 C: 300人 D: 500人
- 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简要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