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举一反三
- 智慧职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则结算工程价款应根据() A: 有建设单位甲决定 B: 有施工单位乙决定 C: 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D: 备案的中标合同
- 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予支持 B: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C: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D: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关于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B: 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签订的合同为准 C: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D: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重新招标 E: 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直接参照最后订立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B: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C: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D: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