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的使遗嘱继承有效。
举一反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使遗嘱继承有效。
- 中国《法律适用法》采取了尽量使遗嘱有效的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原则。
- 对于涉外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形式要件问题,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 A: 遗嘱方式符合死者本国法时,该遗嘱有效 B: 只要遗嘱方式符合与其有关的某一国法律,该遗嘱即为有效 C: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地所在国法时,该遗嘱即为有效 D: 遗嘱方式符合被继承财产所在地法时,遗嘱即为有效
- 关于涉外遗嘱的形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B: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C: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所在地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D: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行为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可区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