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保守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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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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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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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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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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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