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制度有何新的发展?
1958年的《公海公约》编纂了传统海洋法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习惯法规则,把传统的海洋自由概括为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行四项自由。《公海公约》还对船舶国籍、船旗国的管辖权和义务作了新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了《公海公约》的规定,大部分规定与《公海公约》相同,只是由于海洋法已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域,公海即排除了这两个自成一类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自由扩大为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关于公海上的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以专章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它: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旗帜的查明权、登临权、紧追权旗帜的查明权:1)实施主体:任何国家的军舰2)实施内容:要求公海上的船舶展示其旗帜3)实施方式:1.升起自己的旗帜,放空炮一响,2.发一实炮越过船首3.使用武力强迫停航,临检4.军舰对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任何外国船舶进行拿捕,并可带至本国任一港口,予以惩罚。海盗行为的主体有私人船舶和飞机、叛乱船舶和飞机、叛变的船员和乘客;海盗行为的客体是国家领海范围以外一切水域、任何公有或私有船舶、船上的人或货物。在公海上,船旗是确定船舶国籍的有效证件之一,《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船舶航行应悬挂旗帜,且仅应悬挂一国的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更换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何一国国籍,并视同无国籍船。”《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进行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公海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并有清楚标记可以识别的国家公务船舶。公海的历史发展:1.西班牙葡萄牙第一次分割海洋;2.法国和英国第二次分割海洋;3.马汉理论引发第三次海洋分割;4.第四次分割仍在延续。公海的法律地位:(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利用公海的权利;(2)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2.所有国家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3.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公海自由的限制:1.公海自由必须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2.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适当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3.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将公海变成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活动场所。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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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个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的() A: 《公海公约》 B: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C: 《大陆架公约》 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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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公海是指各国 ( )的全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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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研究开采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哪一项国际法制度() A: 公海海底开发制度 B: A国国内法有关海洋采矿的规定 C: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 公海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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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距离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向外量多少海里的范围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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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建了国际海洋法法庭 B.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确立了海洋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 C.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法领域的宪章 D.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普遍性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