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及影响。
答:(1)“五服制罪”原则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①西晋定律时第一次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②“五服制罪”的适用a.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b.民事方面也同样适用③“五服制罪”产生的影响“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a.它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b.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c.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完善,对后世法典及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2)“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是这一时期确立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人律之后,北齐、北周均有修订,至唐时得到进一步补充,明清予以继承,更加完备。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项制度,它根植于儒家“孝”的观念,这是汉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又一表现。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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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石窟艺术的特点简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石窟艺术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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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在司法环节结合,体现为以经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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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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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所制定的法典有() A: 《魏律》 B: 《晋律》 C: 《大业律》 D: 《武德律》 E: 《北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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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制度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 A: 《陈律》 B: 《晋律》 C: 《北魏律》 D: 《大统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