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9
    张某、李某是同事。2000年,张某为购房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前归还。债务期满后,张某并未归还此借款,因两人关系较好,李某也未催要。2002年10月,张某和李某结婚,婚前两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婚后两人就居住在张某当年借钱所购买的房子里。因性格不合,两人又于2006年6月1日离婚。2006年7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在张某的下列抗辩中,根据法律哪些是不能成立的
    A: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在两人结婚后,已经因混同而消灭了
    B: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C: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抵销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交的房屋住宿费
    D: 张某说,当年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因此自己不应该支付李某利息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