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9
    甲男出资3000元,乙女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5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电脑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借款4000元。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3800元价格将该电脑卖给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