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举一反三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其妻子王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几日后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二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2011年5月,王某参加了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当时,王某尚为单身并与其母亲一起生活。2011年年底,王某结婚并组织了自己的家庭。2012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婆媳二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当给付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的保单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只写有“法定”两字。 A: 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B: 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有效合同要件 C: 保险合同是否应对某项损失履行赔偿责任 D: 保险赔款是否超过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