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举一反三
-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 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B: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当在程序上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C: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他国法律进行诉讼 D: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尚未审判的案件,应当遵循“从旧原则”,适用老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
-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B: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 C: 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原则上只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上却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D: 一国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通常也可认为是该国法院审判权的范围
- 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_ A: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 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 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 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是()。 A: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B: 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C: 诉讼法与审判法的关系 D: 诉讼法与司法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