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中央司法,主要由三大法务机构共同执掌,号称“三法司”。关于“法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清朝承袭明代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号称“三法司”清代的“三法司”,包括审判兼司法行政机关、复审慎刑机关、监察纠効机关,并非仅指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机关在清代各级地方,并无类似中央“三法司”的机构体制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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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央“三法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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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仿效明朝,在中央设立( )三大法司。 A: 刑部 B: 大理寺 C: 御史台 D: 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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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属于“三司会审”中的“三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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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行政废除行省,将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承宣布政使司掌管行政,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三个机构合称“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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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二府三司制”,二府即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两个机构,三司不包括以下哪个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