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的法典是
举一反三
- 中国大学MOOC: 曹魏《新律》将秦汉律的第六篇“具律”提为第一篇,冠于律首,并更名为“刑名”。
- 首次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 名例律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商鞅该法为律,至汉代《九章律》皆称“具律”;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北齐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A: 正确 B: 错误
- 【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 【单选题】首次 将《具律》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A. 新律 B. 泰始律 C. 北齐律 D. 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