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为主
最后一份遗嘱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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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 :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 以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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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 )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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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生前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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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为准。 A: 第一份遗嘱 B: 最后的遗嘱 C: 证据 D: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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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