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就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
举一反三
-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 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 诉权的内容包括() A: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发动诉讼程序的请求权 B: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权 C: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权 D: 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 E: 民事诉讼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B: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 C: 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原则上只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上却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D: 一国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通常也可认为是该国法院审判权的范围
- 诉权的内容包括() A: 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发动诉讼程序的请求权 B: B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权 C: 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权 D: D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 E: E民事诉讼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 离婚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