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涂某于 1982 年与邹某结婚, 婚后仅生一男孩, 取名涂小某。 1996 年邹某与涂某离婚,1997 年涂某与刘某结婚。 2000 年, 涂某与刘某申请生育许可证, 2001 年 2 月 16 日, 县二孩审批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向涂某夫妇作出批复, 认定其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致使涂某与刘某离婚。
    [问题]
    1. 县二孩审批小组的批复决定应当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还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具有何种法律后果?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