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转发性通知标题时,如果原公文标题过长,也可以用原公文的发文字号来代替
举一反三
- 转发上级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以自拟事由摘要转发,但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
- 转发类公文不得用来文的发文字号代替标题内容()
- 对于批转、转发性通知的标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于层层转发通知的标题,只需直接转发最上一级机关的公文原文标题 B: 被批转、转发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外,一般要加书名号 C: 如果通知的标题太长,可以把中间的文字省略,只剩下开头和结尾 D: 如果被转发的公文是报告,则该报告的标题应加上书名号
- 引用公文的原则是()。 A: 先列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B: 先引发文字号,后引标题 C: 只引标题,不引发文字号 D: 只引发文字号,不引标题
- 你写公文过程中若要引用公文应当() A: 引用公文的成文时间 B: 引用公文标题 C: 引用发文字号 D: 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