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举一反三
-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赵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除赵某、杨某以10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均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下列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 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作价出资 D. 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50万元出资
- 甲公司、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决定共同成立一家生产玩具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均同意,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8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80万元出资,李某以其专利技术作价32万元出资,丁某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下述( )项为正确。
-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甲、乙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公司,下列有关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A: 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企业商业信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 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作价40万元出资 D: 张某以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