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2)期限的种类①延缓期限。即法律行为所附的使法律行为成立、有效后并不发生效力,而待其到来后才开始生效的期限。②解除期限。即法律行为所附的使法律行为成立、有效后即发生效力,而待其到来时使其效力消灭的期限。(3)法律对期限的限制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如“千年后赠你一台彩电”中的期限,即为不能期限,因为人寿充其量不过百年,设定这样的期限毫无意义,期限违法的,法律视为法律行为完全未附期限。
举一反三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期限到来为特别生效要件
-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 。 A: 失效 B: 生效 C: 有效
- 以下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的特点?( ) A: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B: 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C: 期限是以将来为内容的附款。 D: 期限是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 法律是否允许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 下列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B: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D: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