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据一项申请A提出过分案申请B,并且申请人已经收到该申请A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超过六个月,则此时该申请A不可能再次做为新递交的分案申请C的依据。
举一反三
-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前次分案申请审核。
-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可以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提出?() A: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前提出 B: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起两个月内提出 C: 在原申请已被驳回,在收到驳回决定之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审请求之后提出 D: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之后提出
-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可以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前。
- 申请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内递交分案申请() A: 任何时期 B: 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C: 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后 D: 原申请已经驳回生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