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理解。
参考要点:(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即是享受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在法治国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权利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的主体。(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3)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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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有句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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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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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马克思这句话的理解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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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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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谁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