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买方()。
A: 可允许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
B: 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C: 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D: 拒绝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A: 可允许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
B: 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C: 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D: 拒绝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举一反三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买方( )。
-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0台自行车,单价为每台100美元,总值为100万美元。交货时卖方只发运了9000台,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 A: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 B: 买方不承担由补交所引起的不合理的开支 C: 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D: 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可以不要求卖方补交
-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违约时()。 A: 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B: 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货物 C: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不足的数量 D: 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 买方可以接受多交的数量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可以不用支付多交部分的货款
-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如超过规定数量: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