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举一反三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 A: 国家机关 B: 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C: 各种非营利性组织 D: 承担防疫防治工作的医院
- 下列()人员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A: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 B: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防疫工作者 C: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D: 疫情期间的确诊人员
-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A: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B: 生活服务 C: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D: 咨询服务 E: 商务辅助服务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 A: A.国家发改委 B: B.国家税务总局 C: C.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D: D.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