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举一反三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某大型建设项目,拟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A: 核发选址意见书 B: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提供规划条件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A.()规划核准()B.()规划许可()C.()规划核定()D.()规划备案
- 某乡规划区内拟新建敬老院,建设单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