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举一反三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 A: 监察委员会主任 B: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C: 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D: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A: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B: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C: 人民法院院长 D: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